社會中心/彰化報導
彰化縣一名林姓男子2016年10月間騎車經過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前,說要找警察,員警發現他身上都是酒味,要求做酒測,他拒絕後被開9萬元罰單,事後又說自己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要求撤銷罰單或減輕處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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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2016年10月12日下午2點多,酒後騎車行經和美分局前說要找警察,但員警發現他身上有酒味要求酒測,但他卻拒絕,員警因此依照「駕駛人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精測試,未肇事」的違規事由,開單罰9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不過林姓男子不服被開單提起行政訴訟,認為當時是推著機車到警局前廣場才坐上機車,且提出鑑定報告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事發時剛好發病,被酒友刺激才說要去找警察。」不過法官參照員警提供的採證光碟,發現他明顯有騎車上路,和所述不符,且員警開單前也明確告知拒測結果,員警到庭也證實,「酒測時林姓男子並沒有任何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情形。」
法官因此認定,本件違規事實有憑有據,原處分並沒有違誤情形,林姓男子的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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