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19歲的林姓男子2015年參加詐騙集團,謊稱是台大醫院人員,打電話詐騙一名70歲的陳姓老婦人,他和其他成員到基隆一處公園取款126萬,之後分到1萬4000元,全案偵破後,陳細姓老婦人提告,由於他未滿20歲,台中地院判決林姓男子及父母連帶賠償126萬6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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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子加入該詐騙集團擔任把風和分配酬勞等工作,2015年10月間先由集團成員假扮台大醫院櫃檯人員,向陳姓老婦人謊稱證件遭到冒用,要提錢到法院,他和成員再假裝是員警,約在基隆一處公園取款40萬,之後還到陳姓婦人家取走86萬,前後一共詐騙了126萬,之後全案遭警方查獲。
由於林姓男子還涉及其他7起詐騙案件,刑事部分被判刑4年,經上訴後,由台中高分院審理中。民事部分,陳姓老婦人向林姓男子及其父母求償126萬6940元,其中6940元為提前解約後所損失的利息,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男表示自己沒有那麼多錢可以賠償,加上當時只有分到1萬4000元。
林姓男子的母親則說,「和先生分居7年,並不知道兒子當詐騙集團成員。」不過法官認為,林姓男子犯案時還未滿20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2名法定代理人沒辦法舉證已經盡到監督責任,管教明顯有疏失,因此根據民法規定,需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判決林和其法定代理人需要賠償126萬6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