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陸客來台原本被要求附上20萬元新台幣存款的證明,近日內政部擬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將團體旅遊、個人旅遊應備存款條件從20萬降至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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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已於5月11日刊登行政院公報,預告修正這項辦法,預告期為60天。
根據現行規定,大陸旅客申請來台觀光,必須有等值新台幣20萬元以上存款,並備有大陸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內政部表示,為了鼓勵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旅遊,擬調降應備存款為新台幣10萬元,並且參考現行「東南亞國家人民來台先行上網查核」的資格條件,擬將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國家有效簽證也列為可取代財力證明的選項。
另外,現行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台從事觀光活動的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15天,內政部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停留相關規定後,打算增列除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外,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20天。此外,來台觀光的陸客依規定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為明確規範,內政部擬將選舉造勢、助選或政治性質公眾活動、進入軍事國防地區、國家實驗室等,都規範在條文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