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販性侵猥褻少女竟辯對方自己來 重判10年定讞

▲▼性侵,裸女,自拍,約炮,賣淫,外拍,小模,裸照,床,嘿咻。(圖/翻攝pixabay網站)

▲雲林某菜販性侵猥褻少女,今遭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翻攝pixabay網站)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雲林北斗地區某市場的菜販,2013年間,竟利用機會猥褻、指侵女員工的12歲女兒。菜販遭逮後,還辯稱:被害人突然跑過來就直接坐在我大腿上,我就喝斥她。法院不採信,一二審均重判。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1日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台南高分院見解,將菜販重判有期徒刑10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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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菜販在2013年到2014年7月間,聘雇被害少女小佳(化名)的媽媽,到菜攤上幫忙,小佳雖然就讀學校的資源班,但仍經常跟著母親到菜攤,菜販因此跟小佳熟識。而菜販明知小佳未滿14歲,竟在2013年9月間,趁著菜市場人潮稀少、小佳母親不注意之際,將小佳抱到自己大腿上,隔著衣服撫摸小佳胸腹,小佳奮力抵抗,但仍被菜販得逞。

而後幾個月,小佳又來到菜攤幫忙,菜販要求小佳母親離開買菸,支開母親後,將小佳帶到攤位後方廁所中,藉機猥褻撫摸、指侵得逞。小佳之後向母親哭訴,母親報警逮捕菜販。菜販被捕後,否認犯罪,辯稱「有時候小佳突然跑過來就直接坐在我大腿上,我就喝斥她」、「小佳說她要坐,我直接撥開她」,檢警單位不採信,對菜販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將菜販重判。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審理期間,菜販仍否認犯罪,堅稱是小佳自己爬上來;但菜販仍賠償小佳66萬元,達成和解。但台南高分院根據小佳的驗傷報告與相關證人供詞,還是認定菜販有罪,分別成立「對少女強制猥褻」「對少女強制性交」2罪。

而台南高分院更認為,菜販為逞性慾,恃強凌弱,對小佳猥褻、性侵得逞,戕害小佳致心理創傷甚鉅,惡性非輕;再加上他又否認犯行,因此「對少女強制猥褻罪」部分判刑3年8月、「對少女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10月,合併執行10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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