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泰國陸續發生多起當地民眾受騙匯款之案件,經我國刑事局與泰國警方合作相互提供情資,而由泰國警方陸續逮捕多位由台灣至泰國,從事提領被騙民眾匯入款項之車手,刑事局檢具相關事證報台南地檢署林慧美檢察官指揮偵辦,向台南地聲請通訊監察、搜索14處、拘提19人、其中7人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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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慧美檢察官先於107年1月31日,指揮司法警察持搜索票至詐欺集團位在台南市安平區6處地點執行搜索,扣得手機、電腦、信用卡、存摺及相關文件等物,並拘提詐欺集團在台成員李、吳姓等11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中李、吳等2人共犯詐欺罪嫌重大,有逃亡、串證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獲准,其餘嫌犯具保2萬元至8萬元、限制住居或飭回。
後經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持續蒐證,再於107年5月22日進行第2波行動,至王嫌等人位於台南、桃園住居所等8處執行搜索,除扣押手機、電腦、信用卡、存摺等物外,更在王嫌住處扣得現金173萬餘元,並拘提吳、白、劉、王、詹、徐等6人到案。
經檢察官訊問後,以吳嫌等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吳、白、王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獲准,劉、詹、徐則以1萬元至5萬元具保。
另第二波行動未被拘獲的黃、林等2人於107年5月24日欲從小港機場出境至韓國時,經警於24日上午7時許拘提到案,檢察官訊問後,認黃、林2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重大,有串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目前全案仍積極追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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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對於詐騙集團的查緝,與各國合作無間,追查地點不限國界、拘捕人犯不分國籍。詐騙集團成員所為涉及組織犯罪、詐欺等罪,依法最高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1千萬元至1億元不等,並應於刑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民眾莫心存僥倖,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