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張姓司機竟趁小美(化名,16歲)酒醉陷入昏睡,脫去對方衣物大伸狼爪,直到發現經血流出才停止惡行。高雄地院審理後依乘機猥褻罪,判張男1年4個月徒刑,緩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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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因擔任計程車司機而結識小美,雙方於2016年8月27日相約高雄市鹽埕區七賢三路附近的海產店飲酒後,轉往大仁路「中正飯店」投宿,未料進房後竟趁小美酒醉昏睡,脫去衣物、撫摸胸部及下體,猥褻得逞1次,之後發現對方下體出現經血,才停止惡行。
少女證稱,「我當時心情不好請他載我去喝酒,喝完我就醉了,醒來時全身脫光光,手、腳上都有經血的痕跡」,並強調雖然醉酒但沒有發生性行為或性交易。
張姓男子否認有任何乘機猥褻的行為,辯稱不清楚小美的年紀,而且質疑對方應該沒有很醉,因為「她也有摸我下體,她的衣服是自己脫掉的,所以我認為她是同意的」,懷疑自己被設計。
法官審理後表示,張姓男子本已坦承犯行,審判時又翻供否認,更稱懷疑遭人設計,足以可見犯後態度惡劣,但衡量無前科,並且已與小美家人以16萬元和解,因此依乘機猥褻罪,判1年4個月徒刑,緩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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