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屏東縣潮州一位民眾日前在台88下方發現有一輛警車正在執勤,因此不滿員警偷拍就立刻拿手機上前錄影,並且質疑嗆說:「你們沒有按照警政署SOP來走,我非常質疑你們。」還把影片轉PO到臉書社團。但其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影片中警方執勤確實沒有問題,取締違規、開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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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可以看見,原PO拿手機正在對員警錄影,下一秒員警就問說:「你在拍什麼?」原PO就回應說:「這是公共場所咧,我不能拍照嗎,不能錄音錄影嗎」員警就傻眼說:「不是呀,我們在執行公務,我們有權了解吧?」雙方你一言我一句的發生爭執。
原PO不滿屏東縣潮州分局的警車,躲在潮州路一處廣告看板後方執勤,因此才決定拿手機錄影投訴,「你們沒有按照警政署SOP來走,我不滿意,我非常質疑,我非常質疑你們!」、「因為你沒有著制服站出來,你是坐在警車裡面。」質疑警察偷拍違規卻沒有按照SOP程序要光明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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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後來被分享到臉書,立刻引發網友熱烈討論,多數人都說:「你不違規他會抓你?」、「站出來認真抓又說政府搶錢、不認真抓又嫌繳的稅金浪費,人生好難。」、「我記得之前法條有改過啊?員警這樣取締沒有問題啊。」、「先開罰這個拍攝者危險駕駛,駕駛使用手機。」
屏東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所長張俊毓表示,「這邊要特別聲明的部分是,員警執勤的部分是守望工作。」、「所以說並沒有說像交通取締,然後要立於路旁要著制服讓民眾看出來。」、「所以這個部分應該是民眾誤解,同仁在那邊執勤的工作內容。」
其實根據交通道路管理條例規定,員警使用「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取締違規,一般道路只要在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設立警告標示即可。因此員警不論躲在哪裡設立非固定式照相,只要前方有設置警告標示就統統不違法,頂多只是有民眾觀感不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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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警政署「交通警察勤務手冊」中規定,稽查取締不得以隱匿方式實施,係指交通警察執行稽查取締時,「當場攔檢車輛」不得藏於隱匿處所突然衝出取締違規,造成駕駛人閃避發生意外及保護執勤員警之規定。至以科學器材採證違規,民眾未能發覺器材裝設處所而違規遭取締,警察並無「當場攔檢車輛」之行為,因此不能指稱「隱密方式」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