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6月13日對兩宗跨境電信詐騙案做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俊志、林宗儒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6個月,其他27名被告人判10年至3年不等。陳俊志、林宗儒2016年7、8月間組織27名台灣人於亞美尼亞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電信詐騙,一夥人遭當地警方逮捕後,被集中押解回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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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制晚報》報導,法院指出,陳俊志、林宗儒分別在亞美尼亞境內糾集他人利用發送語音包、撥打電話等手段,冒充電信、移動客服人員、公安局及檢察院工作人員等身份,虛構被害人因電話欠費且被人盜辦電話卡而涉嫌犯罪等虛假事實,對大陸居民進行電信詐騙活動,先後騙取大陸居民共計人民幣166萬餘元(約新台幣77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俊志、林宗儒等29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組成犯罪集團,在境外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針對不特定多數大陸居民實施電信網絡犯罪,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各被告人如實供述參與詐騙的罪行,其中3名被告人退賠贓款共計11萬餘元。」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序,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表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沒有聘請律師的被告人,根據其個人意願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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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台灣詐騙犯被送到大陸受審的情況,大陸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曾表示,大陸方面將跨境電信詐騙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受到兩岸同胞的充分肯定和認同,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理解和支持,「我們將繼續本著有利於打擊犯罪、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有利於保護被害人權益的立場,依法懲治電信詐騙犯罪,絕不容許任何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