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一名蘇姓男按摩師被控前年8月要求女客人小花(化名)提供上半身裸胸照,隔月替她按摩時,竟趁機襲胸摸胸部周圍、下體,還搓揉胸部,因此遭新北市政府依性騷擾防治法裁罰3萬元。事後,蘇男不服原處分,於是提行政撤銷訴訟,但新北地院判他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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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小花再次和老公一起到會館做全身指壓按摩,過程中被按摩師將手伸進毛巾內觸摸胸部周圍,還 2次被拉手去磨蹭對方的下體,按摩師還表示男生會有感覺是正常的,結束之後,她站起來綁頭髮、整理衣服時,突然又被搓揉胸部。案經警方調查後,認定即使蘇男未對小花做肢體上性騷擾,但在LINE上對話內容亦有性騷擾之嫌,性騷擾事件仍然成立。
後來蘇男被裁罰3萬元,他提出訴願遭駁回,再向新北地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裁罰。判決書提到,蘇男辯稱,8月以LINE簡訊方式轉發預防乳癌資訊給所有客戶,小花因此以LINE詢問有關如何預防乳癌,如何按摩可讓胸部不外擴、變大、防垂又集中等,說他這行業多少知道如何去預防胸部的問題,要求幫她檢查等等,但此皆非本身專業能力所及,婉轉告知可上傳照片請其他女按摩師幫忙檢查,並無性騷擾意圖,亦無損害他人人格尊嚴等想法。
不過,法官認為對於性騷擾行為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等具體事實判斷,而此案被害人陳述前後一致,且能具體清楚描述事件發生經過情形,縱使事發當時未立即報警處理,但審酌被害人於警詢及接受再申訴訪談觀察,皆能清楚說明,應非過度敏感,可將其歸類為合理的被害人,因此原處分裁處蘇男罰鍰 3萬元,並無違誤,駁回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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