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轎車擦撞「駕駛送醫不治」 檢方認「無目擊者」不起訴

▲▼方姓騎士鄭姓駕駛發生擦撞,導致鄭男傷重不治。(圖/翻攝自Google Map)

▲方姓騎士沿著台61線行駛,行經苑裡鎮與臨海路交岔路口發生車禍。(圖/翻攝自Google Ma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苗栗縣一名22歲方姓男子騎車行經路口,和橫向行駛的鄭姓駕駛發生擦撞,導致對方送醫後仍不治身亡,因此被控告涉嫌過失致死罪。苗栗地檢署認為,由於沒有目擊者,現場也沒有監視器,因此依無罪推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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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自由時報》報導,檢警調查,方男去年6月28日下午1點多,沿著台61線往北開,行經苑裡鎮與臨海路交岔路口,和橫向的鄭男發生車禍,導致小客車又撞擊到民宅;由於衝撞力道強大,鄭姓駕駛頭、胸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左胸肋骨骨折甚至還有氣胸,經搶救後仍不治。

事後,鄭姓家屬認為,方男行經路口時,沒有注意附近車況,等於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因此對他提起告訴。對於鄭家的指控,方男則強調,當時行駛方向為綠燈。

案件調查期間,檢方指出,事故現場的紅綠燈運作正常,且現場沒有目擊者,也沒有監視器,如果按照方男說法,當時方為綠燈通行,就代表鄭男很可能是闖紅燈情況;此外,請新竹監理所進行行車事故鑑定,得到事故時雙方行向號誌不明的結果,因此全案依無罪推論原理,裁定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