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愛佳不只單純洗錢?被爆實質參與收賄過程

▲林益世交保首日警所報到,彭愛佳(中)愛相隨。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25日偵結,林益世與林母沈若蘭同列為收賄共同正犯,妻子彭愛佳也同觸洗錢防制法。不過,彭愛佳可能並非單純洗錢被告,林益世國會辦公室主任聶存賢向特偵組爆料,彭愛佳才是辦公室的「實質」主任,包括辦公室的人員指揮、考核、任用等,都由彭愛佳打理,更熟悉林益世的選區重要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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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報導,聶存賢向檢方透露,某晚陳啟祥和女友程彩梅到立法院辦公室,之後與林益世、彭愛佳夫婦共餐,彭愛佳明顯認識陳啟祥,且在《壹週刊》爆出林益世涉賄後,彭愛佳在林益世被約談前及收押當天,打電話叫聶到官邸、找律師一起討論案情。

林益世涉貪案共有5人被起訴,包括林益世、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沈若蘭胞兄沈煥瑤、胞弟沈煥(缶虎);其中林益世和母親列為收賄共同正犯,且5人都觸洗錢防制法;林母與胞弟還涉及損害債權罪。

起訴指出,林益世和沈若蘭在99年收受陳啟祥價值新台幣6300萬元的賄款後, 由沈將賄款分批交由彭愛佳、沈弟、沈兄分別藏放在銀行保管箱;媒體揭露本案後,沈若蘭要求兄弟從保管箱拿出95萬美元後放入金爐燒毀,將灰燼倒入馬桶沖掉,再將新台幣1200萬元放在家中水池。

6300萬元賄款除部分焚毀外,另有新台幣300萬元被林益世用於贊助99年底的三合一選舉活動花用;特偵組查出,其餘款項由沈若蘭交給胞弟保管,並未發現有款項分給第三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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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定,林益世和母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林母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和林益世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兩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洗錢防制法規定重大犯罪。

林益世26日晚間籌出5千萬元獲交保,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林益世在停押期間,必須每天晚上7點到9點在台北市中崙派出所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