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新北市45歲陳姓男子2016年期間多次與大學學妹小美(化名)出遊,不僅在海邊牽手散步,還十指緊扣著逛饒河夜市、過馬路,雖然一審獲判不用賠償妻子100萬元,二審卻出現大逆轉。高等法院法官認為,雙方當事人都是40幾歲的已婚男女,行為卻像未婚的大專生聯誼,就算是「有愛無性」依舊侵犯到妻子的配偶權,因此改裁定須賠償20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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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妻指控,她與丈夫結婚至今17年,還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沒想到對方至少在2015年9月前就與學妹小美發展出不正常的交往關係,她發現後氣得直問是否外遇也獲得正面回應,甚至在LINE裡找到曖昧對話,包含「我們還要努力嗎」、「或許我們應該清醒了」、「我們沒有以後了」等。
更讓陳妻氣憤的是,原本以為事情說開後丈夫就會改進,沒想到2016年5月徵信社就拍到兩人在海邊牽手散步,同年6月又依偎著同逛饒河夜市,還十指緊扣一起過馬路,親密的行為看起來就像是在交往一樣,顯然已經侵害到她的配偶權及家庭生活和諧,於是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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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陳男一審獲判免賠,妻子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他辯稱,夫妻倆在婚姻生活中早已不合,甚至到了協商離婚的地步,只是雙方條件尚未達成共識才還沒簽字,如今卻用LINE訊息的片面截圖來指控自己外遇,「我與小美只是單純的學長學妹關係,平時會透過LINE大吐婚姻苦水,在海邊牽手只是因為地面濕滑,夜市過馬路則是為了互相扶持、防止跌倒,並非不正常往來。」
高等法院法官認為,陳妻縱使沒有拍到兩人性愛的場面,但婚姻保障的是「愛與性」,如果其中一方在婚姻關係尚未解消前就與第三人發生愛或性的關係,就算是動搖到婚姻互信、互諒以及互愛的基礎;況且陳男當時已經43歲,怎麼會約同樣已經結婚的學妹到海邊散心,行為如同未婚的大專生聯誼,加上逛夜市當天天候良好也沒有交通混亂的情況,何必十指緊扣同行,種種行為顯然都已經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的範圍,因此改裁定須賠償妻子20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