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陳姓男子2015年2月間,透過臉書約了朋友小曼,到台北市西門町KTV中飲酒歡唱。凌晨3點多時,小曼陪住在外地的陳男到台北市某旅館投宿,發生關係,小曼事後對陳男提告,指控陳男藉她酒醉性侵。但法院勘驗旅館櫃檯監視器光碟,發現小曼入住與退房時,「步伐正常,神色、舉止均無異狀」,認定小曼並未酒醉,因此判決陳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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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陳男2013年間到澳洲打工時,認識小曼,雙方為臉書上好友。2015年2月初,小曼在臉書上注意到陳男額頭受傷照片,並留言關心陳男,兩人聯繫後,相約2月7日下午3點在西門町見面,並一同赴約陳男朋友在西門町某KTV中的聚會。席間小曼與陳男均狂灌啤酒,一直到凌晨3點左右,陳男已經大醉,友人們遂提議小曼攙扶陳男到附近的旅館休息,小曼就可以自行離開。
小曼帶著陳男下樓,坐上計程車後開往忠孝復興捷運站,並在附近的旅館check in,兩人發生關係,第二天上午7點左右,兩人才一起離開旅館,各自離開。但沒多久,小曼就對陳男提告性侵,陳男百口莫辯,遭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傳喚當天唱歌的友人,友人供稱,「當日離開KTV時,小曼清醒且言語清楚,不需要他人攙扶。」另外法院也勘驗旅館櫃檯監視器光碟,發現入住與退房時,「二人均步伐正常,神色、舉止均無異狀。」因此認定,小曼當時之精神,並未達到意識不清、酒酣、泥醉等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
另外陳男事後也傳LINE訊息給小曼,詢問小曼有無對其為不舒服之事,但小曼僅回以「還好」、「回家洗完澡就睡了」、「剛起床」等語,並無怪罪陳男之意。另外小曼的下體並未驗出精液反應,當天小曼的內外褲,也都沒驗出可疑的精液反應,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小曼雖然當天喝了很多酒,但並未酒醉,陳男當時並非撿屍性侵,判決無罪。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也判決陳男無罪,依速審法規定,檢方上訴第三審受限,陳男幾乎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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