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竹劉姓男子於2015年8月底,與當時的女友、年僅13歲的逃家少女小瑜(化名),投宿小瑜的密友阿芳(化名),2人就在阿芳的木床上鋪睡覺,阿芳與男友則在下鋪睡覺。但小瑜指稱2人發生性關係,小瑜父親氣得提告,劉男一審被依「與少女性交罪」判刑。但上訴二審後,卻因阿芳證稱沒感覺到木床搖動,高院逆轉改判劉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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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已經成年的劉男,在2015年4月間,與剛滿13歲的小瑜交往,成為男女朋友。當年8月底,小瑜逃家,小情侶在上午11點多,跑到小瑜的密友阿芳位在竹北市的租屋處,向阿芳要求投宿。阿芳雖然不認識劉男,但因與小瑜交好,就答應讓2人借宿,小瑜與劉男睡在木床上鋪,至於阿芳與男友則在下舖睡覺。
但劉男當天下午就向自己的母親報告,並請母親連絡小瑜的父親,來將小瑜帶回。小瑜隨後向父親表示,與劉男發生關係,父親氣的一狀告上法院,劉男被依刑法「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根據小瑜的供詞,以及在小瑜下體外部驗出劉男的DNA,認定2人確實發生關係,將劉男判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卻出現逆轉判決。
高院認為,根據睡在下鋪的阿芳供詞,「我沒有親眼看到他們有發生關係,也沒有感覺床有搖動、晃動,我沒有感覺到他們有發生性關係,看到小瑜時,都是在玩手機。」另外阿芳在檢方偵查時也供稱「她(小瑜)說其實被告當時都沒有碰她。」再加上小瑜對於細節的供詞,前後不一,高院也認為小瑜對劉男轉告父親將自己帶回,心懷不滿,因此質疑小瑜的供詞。
另外高院也調查,小瑜雖然供稱劉男當時射在體外、自己也隨即沐浴。但小瑜的陰道內部卻未採集到劉男的DNA,僅在外部採集到劉男的DNA,因此高院認為,2人可能並未發生性關係,最後改判決劉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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