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某社區大樓一名楊姓保全,竟尾隨住戶的11歲女兒,強脫對方上衣摸乳、強吻。士林地院認定楊嫌有悔意「情可憫恕」,將他減刑判處1年10月。全案上訴到高等法院後,認為被告罪行重大,改判為3年1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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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的楊男於2013年3月間,尾隨一對下課的姊弟,再趁男童上廁所之際,強脫女童的上衣後襲胸、強吻,隨後返回保全室工作。事後,女童將全案經過告訴父母,事件才因此曝光。
案檢審理期間,楊男一開始先否認犯行,直到測謊時才改口認罪,並且希望可以達成和解。而女童則是證稱,仍然覺得很恐怖,不希望和對方達成和解。對此,士林地院認為,被告希望和解,且有道歉之意,因此具有悔意,原本其罪行應該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期,反而輕判為1年10月。
全案上訴到高院後,法官認為,楊嫌為保全,卻對住戶小孩進行猥褻,加上因為害怕被判刑才「被迫道歉」,認為一審減刑不當,因此依法改判3年1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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