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魏有德/杭州採訪報導
大陸在2月公佈惠台31項措施後,各省市紛紛跟進提出具體實施細則。浙江省8日藉第一屆海峽兩岸青年發展論壇開幕,發佈《惠台76項措施》。具體內容包含投資合作、科技創新、就業創業、文化交流、生活待遇等五部分。以下為各項措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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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台投資合作】
1.台資企業享受浙江扶持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經營發展的雙重優惠待遇及政策。
2.健全重大台資專案跟蹤服務機制及重點台資企業服務機制,降低台資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並同等享受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政策。
3.台資企業適用「中國製造2025浙江行動綱要」推動轉型升級和高品質發展。支援臺灣優勢產業和全球行業龍頭企業投資並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援。
4.台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大灣區、大花園、大通道、大都市區建設的重大專案和列入省市縣長專案工程的台資專案,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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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鼓勵台資企業參與特色小鎮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和投資創業,支援台資企業和臺灣專家學者積極參與浙江省鄉村振興戰略。
6.支援台資企業參與浙江自貿區和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建設,開展飛機、船舶等經營性租賃業務,參與經營性租賃收取外幣租金業務試點。
7.鼓勵台資企業在浙江設立全球或區域總部、研發設計中心、運營中心,按規定享受相應的投資、稅收、資金等支援政策。
8.台資企業可同等享受國家關於放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汽車等製造業企業股比限制等規定,同等享受服務業發展專項規劃中涉企、涉項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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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條件的台資專案可納入浙江年度重大利用外資計畫和產業項目,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援和重點服務。
10.簡化台資企業設立程式,建立商務部門、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的資訊資料共用機制,實施台資企業商務備案和工商登記「一口辦理」。
11.進一步簡化台資企業名稱登記程式,優化名稱准入環境。
12.「五證合一」的基礎上,將19項涉企證照事項融合到營業執照上,不再要求台資企業提供關於整合證照事項的額外證明材料。
13.支援台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環保、水利、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
14.支援台資企業參與收費公路、沿海港口、物流園區等交通基礎設施投資;交通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台資企業可參與浙江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15.台資企業或者臺灣同胞個體工商戶的產品和服務,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入政府採購市場。
16.台資企業與本省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
17.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項目優先納入重大產業專案庫,對其中特別重大的製造業台資專案,給予全額用地計畫指標獎勵;對龍頭類台資專案,給予60%用地計畫指標獎勵;對於示範類台資專案,給予40%用地計畫指標獎勵。傳統工業企業轉為先進製造業的台資企業,以及利用存量房產進行製造業與文化創意、科技服務業融合發展的台資企業,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
18.國家和省批准的各類涉台園區和基地,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土地用於臺灣同胞投資項目。
19.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通過多種方式參與省屬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加強數位經濟等領域業務合作。
20.符合條件的台資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援政策。支持臺灣同胞獨資和浙台合作企業申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品牌農業企業,申報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標誌使用權。
21.台資企業可申報林業龍頭企業。支持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加中國義烏國際森林產品博覽會,在展館設置、展位數量、展位費補助等方面給予充分保障。
22.台資企業可在境內和境外發行債券,允許其在境外發債資金回流。支持台資企業開展本外幣全口徑跨境融資,在一定倍數淨資產額度內獲得本外幣融資。
23.支援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在大陸上市,「新三板」掛牌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融資。
24.支持企業在浙設立金融機構。鼓勵台資銀行與在浙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25.支持金融機構為台資企業提供專項授信,支援台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26.推動浙江省內符合條件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業務和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優化金融服務,為臺灣同胞提供開戶和小額支付服務。
27.鼓勵臺灣徵信機構依照相關規定與浙江省徵信機構開展合作,提供服務。
28.支持臺灣同胞投資參與本省公辦民營、社會化經營等領域的養老服務產業。鼓勵臺灣同胞及其發起設立的慈善組織和慈善專案申報「浙江慈善獎」。
29.加強浙台經貿合作區等涉台園區建設,積極申報設立國家級兩岸產業合作區,推動兩岸產業深度合作。
30完善台資企業、台協會交流聯繫平臺,服務台資企業創業創新。
31.經認定的臺灣同胞再投資企業享受浙江省臺灣同胞投資的相關政策待遇。
32.加強臺灣同胞投資的法律宣傳與諮詢、投訴受理和糾紛解決等工作。投資者和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和隨行家屬,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務。
【浙台科技創新交流】
33.台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符合條件後認定為省級創新型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設在浙江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
34.鼓勵台資企業參與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經濟示範區、兩化融合示範區、中國製造2025試點示範城市。
35.支援台資企業組織實施高端裝備創新工程,對獲得年度浙江省首台(套)新產品認定的台資企業,由財政部門給予相關專項資金獎勵。
36.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可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專案、省級科技計畫專案(含省級自然科學基金)申報。受聘於獨立法人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課題)、省級科技計畫專案或課題(含省級自然科學基金)負責人申報。鼓勵和支援台資企業引進的科技人才團隊申報省級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
37.台資企業可申報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企業研究院(重點企業研究院)、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等省級科技研發機構。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台資研發中心,可按規定享受科技創新進口免稅政策。
38.台資企業及臺灣同胞對浙江省的科學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利用做出貢獻,符合條件可按規定推薦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比。
39.台資企業可通過中國浙江網上技術市場轉移轉化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對符合條件的產業化項目予以支持。
40.依法依規嚴格保護台資企業智慧財產權,支持台資企業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等活動,加強智慧財產權執法、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解工作。
41.鼓勵和支持台資企業申請領用創新券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42.鼓勵台資企業積極參與「品字標浙江製造」品牌建設,支持申報浙江省人民政府品質獎、浙江標準創新貢獻獎,獲獎企業由省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就業創業】
43.臺灣同胞在浙江省參加《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中的53項專業技術人員國家職稱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相關部門應當做好考試的組織、服務工作。
44.臺灣專業人才在浙江就業創業,可同等享受本地人才培養和引進海外人才的有關政策,以及在浙落戶、安居、子女教育、交通出行等人才服務保障方面的政策。
45.積極支持臺灣專業人才申報「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相關資格條件中對海外學習經歷、海外工作經歷有特別要求的,臺灣地區學習經歷、工作經歷可參照適用。
46.臺灣同胞在浙實習就業創業,同等享受見習補貼、就業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等各類扶持政策。
47.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臺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參加相應系列、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在臺灣參與的專案、取得的成果可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從事技術工作的年資可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資。
48.科技企業孵化機構、青年創業基地等平臺,為臺灣青年提供創業輔導、政策解讀、專案推薦、孵化場地、融資支援等方面的服務。
49.臺灣同胞可在浙江省開設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報名參加本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評審、會計領軍人才選拔、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
50.臺灣同胞來浙江高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在臺灣的任職資歷給予承認,學術成果可納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評價體系。
51.兩岸高等院校共同在浙江設立合作研發機構,建設重點實驗室等科研平臺,展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和關鍵技術研究並培養科技創新團隊和技術人才。
52.在浙臺灣同胞取得醫師和護士執業資格,協助辦理註冊手續。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按照相關規定在浙江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53.支持從事證券、期貨、基金等方面的工作。
54.鼓勵臺灣同胞在浙江參加全國導遊資格考試,持證執業。支援臺灣學生來本省開展研學旅遊,引導省內企業為臺灣學生提供旅遊行業實習機會。
55臺灣同胞可參加浙江省榮譽稱號評選,並可參加文化、體育、技能培訓、技能大賽、療休養等活動。
【浙台文化交流】
56.臺灣同胞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
57.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臺、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可按規定引進臺灣生產的電影和電視劇,支持浙台兩地合拍電影、電視劇。
58.圖書進口業務辦理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流程。
59.在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護和活化利用、傳統工藝振興等方面進行合作。
60.台資企業入駐浙江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並在自貿區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娛樂場所等。
61.文化藝術界團體來浙舉辦臺灣文化節,提供優質展覽、演出專案平臺。
62.採取簽約、專案合作、崗位聘任等方式,多管道引進高層次文化人才。文藝工作者可進入浙江的文藝院團、研究機構任職或研學,合作開展舞臺藝術作品的編導、創作。
63.浙江省各級公共文化設施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或優惠向臺灣同胞開放。
64.在浙長期工作、居住的臺胞加入浙江省相關藝術類協會(社團)等專業團體,參加各類展覽、展示、展演等藝術活動。
【生活待遇】
65.臺灣同胞憑居住、工作或學習證明等,可按規定在當地購買或租賃住房,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66.臺灣同胞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臺灣,可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
67.憑臺胞證可在浙江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等登記住宿。
68.持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機動車駕駛證。
69.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享受乘坐省內公共交通設施相關優惠。
70.憑臺胞證、收入證明並由工作所在單位提供擔保,銀行予以辦理信用卡並可辦理銀行儲蓄卡。
71.投資者及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規定進入所在地幼稚園、中小學(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就讀。
72.提供辦理市民卡服務,與當地居民同等享受公共交通、景點遊覽、金融支付等待遇。
73.可申請入住浙江養老服務機構。如在浙死亡且在省內殯儀館火化的,享受四項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免費的惠民殯葬政策。
74.在浙臺灣同胞及其家屬享有與本省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在本省醫療機構就診需要返回臺灣地區報銷的,有關醫療機構應當為其報銷醫療費用提供便利。
75.鼓勵臺灣同胞加入本省經濟、科技、文化類等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交流合作活動。
76.設立聯繫服務窗口,提供政策諮詢和輔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