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見女友與舊愛激戰 綠帽男殺死情敵二審獲輕判

▲▼暴力,兩性,騷擾,性暴力,情殺。(圖/翻攝自pixabay)

▲新竹謝姓男子懷疑女友偷情,憤而殺死情敵,二審獲輕判。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竹縣41歲的謝姓男子,去年晚間返回家中,竟當場撞見女友與前男友在床上激戰。謝男與情敵口角,雙方動刀大打出手,謝男持刀刺死對方。一審依殺人罪將他重判13年,案經上訴,高院二審改認定他犯下「義憤殺人罪」,輕判有期徒刑5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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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發生於去年8月底,從事裝潢的謝男與失業的賈姓女友在新竹縣湖口鄉同居2年多。案發當晚10點多,謝男返回同居住處,竟在門口就聽見男女交歡的聲音,開門一看,發現女友正與前男友杜姓男子激戰。謝男怒不可遏,大喝「我給你5分鐘穿衣服穿褲子」後,隨即走出門外等候。

2分鐘後,謝男走回家中,因懷疑女友「討客兄」,出手毆打女友,一旁的杜男已經穿上褲子,竟挑釁回說:「賈女是我的人」、「你不用再打她了,你打她幹嘛,你不要還我」2人發生口角,大打出手。混亂中,謝男取出家中的尖刀,朝杜男腹部一刀刺入,杜男送醫後不治。至於謝男則是殺人後,委請朋友報警自首。檢方依殺人罪對他提起公訴。

一審依殺人罪將他重判有期徒刑13年。案經上訴,二審高院調查後發現,謝男與女友同居2年多,已有法律上的「事實上夫妻關係」。而女友當天因宿醉在床上裸睡,杜男乃自行摸黑潛入房間,女友誤認是謝男,因而發生關係,並非偷情。故任何人處在這種情境下,本會激起一時憤慨;何況死者杜男先有不義行為(摸黑性侵),不僅與謝男爭吵、發生肢體衝突,甚至挑釁回嗆,故高院認為,謝男所為應符合「義憤殺人罪」的要件。

另外高院量刑時認為,謝男符合自首要件,況且他犯後態度良好,始終坦承犯行,最後更與家屬達成和解,並當庭表示:「我想向家屬說對不起,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有寫信給他姊姊」,高院認定他頗有悔意,改輕判有期徒刑5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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