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桃園彭姓男子2017年1月以430萬元為價金向王姓男子購買一棟房子,陸續支付230萬元後開心入住,沒想到才住2天就被左鄰右舍和鄰長告知曾有租客在屋內上吊身亡,這才知道買到凶宅,提告追討買房錢卻因為無法舉證而被法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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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男提到,當時雙方有簽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房屋買賣價金為430萬元,他先付了230萬就搬進去住,過了2天才從鄰居口中得知,曾有租客在房內上吊自殺,根本就是買到凶宅,氣呼呼地回家翻閱契約內容,又發現房地的坪數短少,於是希望解除這份買賣契約並討回買房的價金,無奈只拿回225萬元,最後的5萬元怎麼就是要不回來,這才決定提告求償精神損害10萬元以及健康權受損的賠償5萬,前後加一加共求償20萬元。
對此,王姓原屋主提到,他當初並不知道這間房子是凶宅,也沒有聽過相關的資訊,也曾提出真正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進行交易,一切都是彭男斷章取義,他沒有惡意隱瞞凶宅以及實際坪數,如此一來還要求賠償所受的精神痛苦實在沒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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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彭男在一開始就曾自曝「我們沒有辦法證明他(王男)原先就知道是凶宅」、「我才搬去2天,左右鄰居包含鄰長都有說凶宅這件事,他住在那裡一年半,怎麼會不知道」,顯然欠缺直接證據,難以採信,當然也無法在沒有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認定王男有任何不法的行為,因此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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