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苗栗蘇姓男子懷疑吳姓女友和其他男生搞曖昧,一氣之下竟然逼對方脫光衣服下跪,還要成為他的奴隸,同時賠償30萬元,後來沒有拿到錢竟然直接到法院提告。苗栗地院法官認為,蘇男的和解書內容顯然已經違反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風俗,依據《民法》規定根本就沒有效力,因此裁定駁回他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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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男提到,他在2016年10月受到女友傷害與攻擊,導致身體和精神上都有損傷,雖然雙方曾約定以30萬元和解,但後來並未支付,這才決定提告替自己討回一個公道。
不過,吳女反駁,當初是男友懷疑她劈腿,可是兩人並沒有婚姻關係,只是在同一事業體系中工作,算是上下游的關係,「我就只是跟其他男生聊天,根本沒有對他做出任何傷害,會簽下和解書是因為他當天逼我全身脫光跪在地上,況且內容中提到成為奴隸的部分也違反我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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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聽完雙方陳述後表示,蘇男主張身體及精神上受到傷害,提告卻無法舉證,難以相信單方面的指控,縱使和解書中有記載受到傷害的原因,但吳女當下之所以會簽名,只是為了平息他的憤怒。
此外,法官也認為,和解書中要求吳女終身為奴並賠償30萬元,是以金錢衡量人的感情價值,同時侵害到她的人格尊嚴以及感情自主權,已經違反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風俗,依據《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當然也就沒有理由要求支付損害賠償,最後駁回男方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