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基隆報導
一名徐姓人妻出軌被丈夫抓包挨告,但小王否認偷情,因缺乏其他積極證據,於是獲不起訴處分,後來她的丈夫改提民事訴訟,向小王求償精神賠償金100萬。而徐女也指證「他(小王)的那個比我老公長3公分」,法官檢視勘驗報告屬實,認為明顯2人明顯已發生逾越一般男女朋友的不當婚外行為,判決小王須賠償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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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提到,徐女丈夫對妻子和小王提出刑事告訴,但檢方認為缺乏性器官結合的證據,處分不起訴,但他因此事而情緒嚴重低落、失眠、無法工作等,改提出民事告訴,求償100萬元。
徐女丈夫主張小王與老婆發生逾越一般男女朋友的不當婚外情誼,侵害配偶權,導致他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賠償慰撫金,但小王否認。不過,徐女偵查時供稱,小王鼠蹊部有大片乾癬症狀,且性器官長度較丈夫長約2至3公分等私密特徵。
法官依據當初法醫勘驗報告,發現結果與實情相符,認為這些極端私密部位,倘非徐女親眼目睹,甚或曾親手碰觸,記憶並未如此深刻,再參酌2人電話對話內容,明顯可證已發生婚外情,已達相當親暱、曖味程度男女情誼交往,已影響徐女夫妻間忠誠、互信基礎,侵害徐女丈夫配偶權,判決小王賠償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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