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藝人秦偉因性侵A、B、C三名女子,一審遭判刑8年。法官表示,秦偉利用自己的正派形象,使被害人放下心防進而犯案,不過秦偉至今始終否認犯案,還在開庭時辯稱,有反秦偉粉絲團的人員,煽動女生誣告我,說是可以獲得賠償,其中一名女子的提告,就是被人發動「群攻」煽惑的結果。不過法官認為,提告的被害人都未對秦偉求償,不採信秦偉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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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對秦偉提告的被害人共有8位,有的被害人還提告2件,但法官最後認定確有性侵事證的有3位,其餘因無補強證據,僅有單方陳述,有的雖有證人或物證,但經比對後出現矛盾或不合常情、違背經驗法則之處,基於無罪推定,喻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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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3名被害人中,秦偉坦承確實有與A女(女造型師)發生性關係,但2人當時在交往,沒有違反A女意願。但法官認為,秦偉強調2人交往1年,卻連約會、吃飯的記憶都說不出來。
又A女強調,2人僅有為工作見面吃飯過1次,並未交往,又遭逢性侵後,與秦偉的對話經常不歡而散,並提到「一夜情」、「我還沒有準備好一段關係」等言語,若真如秦偉所說的交往,不可能出現如此言論,加以女造型師的供述具體、詳細且無矛盾,因此確認秦偉的性侵事實,A女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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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名被害人B女(女編劇),秦偉否認性侵,甚至表示不認識B女。但B女指證歷歷,證人也明確指出,秦偉在案發後有傳「愛你」等訊息,B女也在曾找人哭訴,因此法官認為,B女的說法可信度相當高,判處秦偉4年有期徒刑。
至於C女部分,也如同B女一樣,秦偉都否認性侵,但法官認為事證明確,也判處4年有期徒刑。3名被害人強制性交部分,各判4年刑期,合併應執行期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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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秦偉利用他在演藝圈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加上被火紋身的經歷,與經常參與公益的正派形象,以工作邀約為由,讓被害人不疑有他、卸下心防,進而以粗暴方式性侵,再企圖以甜言蜜語安撫,或根本避不見面,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尊重。
甚至辯稱根本不認識受害女子,是有心人煽惑進行誣告好獲取求償,但被害人皆未提出賠償要求,又秦偉從未對自己的說法提出證據,顯見至今還不認為自己有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