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李姓男子水又在火車上對女襲胸,累犯被判刑6個月。(圖/記者游芳男攝)
記者游芳男/宜蘭報導
「怎麼又是你!又在台鐵列車上伸狼爪襲胸」宜蘭32歲李姓男子,2018年初,在台鐵莒光號列車,見女子在座位上閉目養神,伸出狼爪對女子襲胸,驚醒的女子拍照存證報警送辦,雖辯護律師辯護李男接受心理治療前,對性衝動控制能力不足,盼法官能依法減輕刑責,但法官認為,李男非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才導致辨識性騷擾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無法依法減輕刑責,且李男是累犯又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判6個月刑期,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李男在2018年1月23日近中午許,在台鐵561次莒光號第5車廂中,見坐在前排的妙齡女子閉目養神中,一時無法克制,從座位上伸出右手觸摸女子右胸。女子驚醒後,立刻以手機拍下李男模樣並向鐵路警察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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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法院審理,李男對襲胸一事坦承不諱,且有女子現場所拍攝的照片為證。又以李男趁前座女子不及防備時,觸摸好胸部,使其不舒服,所為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行為罪。
另因李男有多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累犯紀錄,雖辯護律師辯護李男稱接受心理治療前,對性衝動控制能力不足,希望法官能夠依法減輕刑責,但法官認為,李男並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導致其辨識性騷擾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無法依法減輕刑責。
法官審酌李男有多次性騷擾前科,素行難認良好,這次又為逞一己私慾,恣意觸摸他人胸部,顯未記取之前科刑教訓,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觀念,造成女子心理不舒服及不安全感,也對社會治安產生不良影響,而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警訊時一度否認犯罪,審理時才坦承犯案,判李男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