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盛行建議修重法遏止 檢察官:政府人民須共同努力

示意圖、女廁、廁所、偷拍、色狼。(圖/記者楊佩琪攝)

▲偷拍盛行,檢察官呼籲遏止偷拍,應該政府人民一起來。此為示意圖。(圖/記者楊佩琪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天氣炎熱,民眾衣物越穿越少,偷拍事件頻傳,更傳出台北市有富豪竟在咖啡店廁所內偷拍數千張女性如廁照片。有立委提議修法,加重偷拍刑責,對此,有檢察官發文指出,偷拍的問題不是只有政府出面解決,民眾也要一起投入,才能杜絕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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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邱曉華指出,近年來由於手機、攝錄設備、遠端操控等科技發展迅速,手機附加的拍照與攝影功能尤其簡易方便,有心人士隨手得以使用,以致偷拍事件層出不窮!其實不止我國,南韓社會的偷拍和散布被害人裸照的情形更是嚴重,以至今年六月間有超過2萬名南韓女性走上首爾街頭抗議,更有40萬人上青瓦台連署請願,表達對於警方長期執法不利、法院輕判的不滿,要求政府正視打擊偷拍犯罪,成為南韓史上最大規模女權示威運動。

邱曉華就法律面指出,目前針對偷拍案件的刑責大多以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祕密罪」論處,該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條文中明示「非公開」活動,屬於刑法保障的對象,享有不受非法刺探、監視之權利,而活動是否屬於「非公開」性質,則依當時客觀情形加以判斷,舉凡私人間電話通訊 、如廁、淋浴、更衣等均屬之。所謂「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也就是缺乏行為正當性,若有正當理由則可能不違法,例如屢受他人電話恐嚇而私下於自己電話加裝錄音設備。 刑度上最高是三年徒刑,法院對於此類案件被告若坦承犯行,多以拘役或易科罰金之刑度判決。

邱曉華提到,先前有些女姓立委們提案加重刑度,草案內容明定侵害他人性隱私影像最重可判處3年徒刑,並科罰金15萬元,如有報復意圖者,得處3年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罰金20萬元。若影片已危及被害人生命財產,得處5年至12年有期徒刑,並科罰金30萬元;也就是針對亂拍、亂拿他人私密影片予以散布者,若涉及恐嚇威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

邱曉華肯認立委們的用意,但在立法技術上是否需要另立特別法?或直接修正增訂刑法相關規定?諸多細節皆影響立法時程的進行而無法立竿見影。其實攸關民生福祉之事,不止立法、司法機關具有權責,行政機關更是責無旁貸,畢竟單靠人民注意自身安危的效果有限,針對百貨、商場、健身房、泳池等公共場所的廁所、更衣室、淋浴間等私密空間,建議不妨從行政檢查方面加強,由主管機關定期派員實施安檢,同時課以相關業者注意私密空間有無遭到架設偷拍儀器的義務,以期確實保障人民從事隱私活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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