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德公司涉環境損害 判賠江蘇省政府5400萬人民幣

法官,法院。(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安徽海德公司涉環境損害,一審判賠江蘇省政府5400萬人民幣。(示意圖/達志影像)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有關江蘇省政府訴訟安徽海德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作出一審判決,海德公司須向原告賠償環境修復費等費用5482.85萬人民幣,為大陸首例以省級政府為訴訟主體起訴企業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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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0點宣判開始,被告及代理人並未按時出現在法庭。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海德公司行銷部經理楊峰於2014年5月將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102.44噸廢鹼液,交給沒有處置危廢物資質的李宏生等人,以及交給孫志才、丁衛東等人先後分多次將廢鹼液排入長江和新通揚運河,導致靖江和興化市城區的飲用水源被迫中斷取水。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環境污染事件造成靖江、興化市區及周邊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幾十個小時,嚴重威脅群眾的日常生活,尤其環境污染事件還是發生在長江休漁期間,被告違法處置廢鹼液對長江水環境、魚類資源、生態服務功能造成巨大損失,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鹼液交給沒有資質的個人進行處置,應當視為在防範污染物對環境污染損害上的不作為,這種不作為與環境污染損失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書表示,海德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天內將款支付到泰州市環境公益訴訟資金賬戶。據了解,泰州市中院21日已向海德公司發了開庭的傳票,被告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如果不服判決,被告可在收到判決書15天內上訴到江蘇省高級法院。

泰州市中級法院行政庭庭長顧金才宣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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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海德化洞科技有限公司須賠償環境修復費用3637.90萬人民幣。

二、安徽海德化洞科技有限公司須賠償生態環境服務損失1818.95萬人民幣。

三、安徽海德化洞科技有限公司須賠償評估鑒定費26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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