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國務院日前發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通知,只要在當地住滿半年、合法穩定就業的港澳台居民,今(1)日起可到各地公安機關申請居住證,各地公安機關按照就近便利原則,共設立6,572個受理點,民眾可選擇鄰近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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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辦法指出,在大陸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可持台胞證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就能領到證件,享有當地居民待遇。
大陸公安部表示,按照公安部統一部署,各地公安機關積極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受理點佈建、訊息系統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等各項準備工作;目前各地公安機關按照就近便利原則,共設立受理點6,572個,便利民眾就近辦理相關手續。
辦理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3項權利以及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6項基本公共服務。
除了上述公共服務外,擁有「居住證」的民眾同時還可享受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及在大陸住宿旅館,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與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消費等9項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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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屬於台灣民眾在大陸的「身分證件」,同時採用等同大陸身分證的18位號碼,確保適用各項社會公共服務系統,只要在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穩定就業等各項條件之一的民眾均可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