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在新北市板橋區忠孝路的社區,發生停車位糾紛。(圖/翻攝自Google Map)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又是社區停車位糾紛!新北市板橋區1名曹姓男子在18年前1處社區買屋,同時買下「子母車位」,結果11年後子車位卻被時任社區主委的張姓男子禁停,雙方多次發生爭執,2015年時張男將車子停進子車位,並以紐澤西護欄圍起,曹男找來堆高機將車輛、護欄移走,遭提告強制、竊佔,檢方認為已過10年追訴期,全案不起訴處分。
曹姓男子2000年時在新北市板橋區忠孝路上1處社區買房以及停車位,入住後卻把停車位旁的公共空間一並佔用,張姓男子在2015年時擔任社區主委,經管委會授權後,張男趁著曹男開車離家後,把車子與紐澤西護欄停入該公共空間,希望能把公共空間回收。
不料,曹男在2015年8月時,找來堆高機把張男的車輛、護欄移走,再把自己的車子停回該公共空間,張男發現後認為曹男用暴力的方式侵害他使用經過授權的公共空間,向新北地檢署提告強制、竊佔罪嫌。
▼住戶找來堆高機把護欄、車輛全都剷除。(示意資料照/記者柳名耕翻攝)
曹男向檢方表示,在2000年購屋時建商當時表示只要購買姆車位就會送子車位,入住後自己就開始使用「子車位」,一直到2012年管委會決議「子車位」讓他優先承租,他也接受並支付租金,結果張男把車輛、物品停在他的空間,才會找來堆高機把車輛、護欄移走。
檢方找來同社區的多名住戶,許多住戶皆表示,當時建商的確有說「子母車位」可以購買,一樣是證人的建商代表則表示,當時的買賣契約中並沒有載明「子母車位」,所以並沒有承諾讓曹男使用「子車位」的公共空間。
檢方認為,建商沒在買賣契約中載明贈送公共空間的「子車位」,是因為被住戶發現後可能會求償或者違反建築法,所以不排除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才如此,由於在張男提告時已經過了法律追訴期,且強制與竊佔的罪證不足,全案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