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對女子小美(化名)有好感,2017年1月見小美因身體不舒服吃藥,就將她抱去房間休息,未料卻引起性慾進而襲胸,不顧對方推拒表示「不希望這麼快發生關係」,仍硬上得逞。後來林男刑事部分已被判刑,民事部分,桃園地院判他還要賠償對方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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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判決書提到,林男表示,對於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無意見,該案已判決確定,但認為賠償金額過高,無法負擔,願給付20萬元。
法官審酌林男性侵小美,對對方精神上所造成痛苦,及對方原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但案發後定期至醫院精神科接受治療迄今,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請求賠償慰撫金應以36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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