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歲少女墮胎指控前男友播的種 DNA不是他 檢不起訴  

▲男子被控讓未成年女子受孕,檢方依胚胎檢體鑑定不予起訴。(圖/記者楊淑媛攝)

▲男子被控讓未成年女子受孕,檢方依胚胎檢體鑑定不予起訴。(圖/記者楊淑媛攝)

記者楊淑媛/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未滿16歲的女子,被家人發現懷孕後帶去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女子指控「種」是洪姓前男友與她發生性行為導致其受孕,因洪男已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嫌,案經檢方調查,由人工流產手術後取出的胚胎檢體,鑑定後排除洪男是生父,且除了女子的片面之詞外,也查無其他事證,洪男罪嫌不足,已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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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檢方指出,未滿16歲的的女子,被家人發現懷孕後帶去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對於女子懷孕一事,家人非常氣憤,追問後女子向家人表示,是洪姓(24歲)前男友與她交往期間,兩人曾於1月間某天、2月22日晚間,兩度在她位於龜山區的住處發生性行為,雖然並未違反她的意願,但因她當時未滿16歲,洪男已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嫌。

檢方說,洪男接受調查時,矢口否認曾與女子發生性行為,加上由女子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後取得的胚胎檢體,經鑑定後,排除洪男是生父,無法因為女子懷孕一事,就認定洪男曾與該女發生性行為,且除了女子的片面之詞外,也查無其他事證,洪男罪嫌不足,已予他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