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多年來團體保險牴觸保險法的情況,可望獲得改善!金管會決議修改保險法,其中針對「保險利益」將排除團體保險,並新增團體保險受益人須為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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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保險法第17條,明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並且在第16條說明「要保人對於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第一,本人或其家屬;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第三,債務人;第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但團體保險是否符合第16條中保險利益的規定,過去一直有所爭議。以企業幫員工保的團體保險來說,若以保險法第16條第4款,員工只是幫企業主工作,並沒有幫企業主管理財產,也沒有保險利益。雖然目前保險實務上,各家企業都還是違反保險法幫員工投保,若企業主、員工或保險公司,任一方可依此主張此團體保單無效。
不只是企業的團體保單,像學生團體保險也有這問題。過去就有發生過,有學生家長在學保保障年期過後,回頭依保險法第17條主張學保無效,讓壽險公司要退還保費市場就有個案,有學生家長在保險契約期滿後,主張學保契約自始無效,導致壽險公司必須退還學保保費。
不少學者跟業者多年來都呼籲金管會修正保險法,別讓團體保險跟保險法相牴觸。金管會總算決定修正,針對保險法第16條中,增列明定團體保險排除適用保險利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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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將增訂團體險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而若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不同時,例如企業幫員工投保的話,員工做為被保險人要負健康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