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律師考試第一試剛放榜,目前的兩階段考試是否適合,以及是否要加上及格條件,都成為法律界關注的議題。
關於律師考試的改革,有許多先進提出很多意見,但律師考試制度該如何設計,其實考量的問題不外乎:1.通過考試的考生法律水準;2.未來律師執業的人數;3.考試的公平性。對於考選部朝向及格制的規畫,贊成和反對者都有,但無論是贊成和反對,似乎也都言之成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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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通過律師考試一晃眼也過了十幾年,期間擔任過檢察官和律師等實務工作,因為工作關係接觸到的律師先進也不在少數,又因為經營法律網站緣故,和法律系學生也常有接觸,對於律師考試制度有一番淺見。
律師考試制度的設計,要先考慮律師在法治國家的定位,如果認為律師是法治國家重要的一環,那由國家肩擔起培育律師的責任就很合理。律師俗稱「在野法曹」,又因《律師法》的規定,幾乎承擔為民眾提供法律服務的全部責任。稱職的律師當然是法治國家的重要基礎,由國家負責培育律師是責無旁貸。
目前律師界普遍認為新進律師能力不足,無法處理法律服務事項,所以擔心水準不夠的律師造成人民權利受損。然亦有人說,律師界反對開放律師名額,就是擔心收入減損,根本就是想保護既得利益者的心態。這兩種說法,其實都不無道理,但要改善這些情況,只改革律師考試制度就可以解決的嗎?
律師考試應該是資格取得的考試,不用去搞「及格制」或其他限制門檻,否則是誰來定義「及格」呢?不妨可以參考日本司法試驗制度,將司法官和律師考試,甚至法制人員高考等考試合一,明確規定該年度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前百分之十,就取得由國家培訓法律人才的資格,再由國家統一進行2至3年的培訓,期間並由國家支付生活補助。之後的培訓期間再淘汰至少三分之一,通過培訓的學員就取得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政府法制人員的資格。但因為法官、檢察官和政府法制人員有公務員員額限制,所以就以該年度培訓成績來依序選填,未選擇擔任法官、檢察官和政府法制人員之結訓學員便擔任律師。透過這個制度培訓出來的律師應該可以直接執業,並能提供具相當水準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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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些現職律師之所以擔心律師名額太多,實際原因就是擔心會影響收入,因為目前大多數的律師都是處理訴訟案件來獲取報酬。要改變這樣的情形,不是只想到去限制律師名額,而是應該去檢討,為何律師在實務上幾乎只能處理訴訟案件?
在我國現行制度裡,有很多本質應該是法律事件卻不是由律師在處理,例如不動產物權登記就是很好的例子。目前不動產物權登記幾乎都是委由地政士辦理,甚至是相關人就可以自行辦理,其實不動產物權交易可能涉及契約、物權變動、信託、履約保證,原本就應該由律師來統籌處理較佳。日前就曾發生一件某地政士處理不動產買賣卻引來可能涉及詐騙的例子。不動產交易如果讓買賣雙方都委由律師處理,那詐騙的爭議可能就會降低許多。
另外,像商標代理人和專利師等,也和法律服務息息相關。如果我們把專業職業人員證照予以統合,只要和法律服務有關,就應該委由律師來處理,使得律師實際上的業務範圍擴大許多,之後再輔以律師進一步的專業培訓(類似專科醫師制度),民眾在選擇適合的律師時,也就更為便利。
當然有些人認為,在台灣委任律師的費用很貴,但可以比較一下,近期某對藝人夫妻為在美涉恐攻的兒子請律師的價格是每小時一千美元,相較之下,不得不為台灣的律師叫屈!當台灣社會能接受「付出適當的報酬換取有品質的法律服務,以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如此一來,律師考試制度的改革才能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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