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花蓮縣長傅崐萁涉及「合機內線炒股案」,一審判刑4年6月、二審改判3年6月、更一審改判9月,更二審去年6月間,依照違反《證券交易法》中的「操縱股價罪」,將傅崐萁判刑8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12日採信更二審見解,駁回檢辯雙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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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03年6月間,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獲台電「第六輸配電工程計劃」訂單,合機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楊愷悌欲藉此利多讓股價上揚,找上當時是親民黨籍立委的傅崐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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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邀好友馮垂青、助理廖昌禧、股市名嘴張世傑(古董張)等人合作,並將其中5千張股票交給張世傑。而張世傑在他的電視節目中,散布合機利多消息,配合大量人頭帳戶交易炒股,使合機股票從2003年10月間的每股15元,飆漲至2004年1月的每股47元,股價翻了3倍。
但檢調單位發現內線交易,合機股價因此暴跌,傅崐萁等人遭檢調單位提起公訴。傅崐萁一審遭判4年6月,併科罰金5000萬元,之後因與投保中心達成和解,二審改判傅崐萁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4千萬元。更一審改判傅崑萁有期徒刑9月,一直到去年6月的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定傅崐萁有罪,判刑1年4月,減刑兩次,最後宣告有期徒刑8月,不法所得6300萬餘元沒收。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更二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檢辯雙方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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