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甫上任不久的法務部長就批准死刑犯李宏基的死刑執行,法務部更發布新聞稿聲明,李宏基犯的是殺人罪,以殘酷手段殺害手無寸鐵的前妻及親生子女,手段兇殘、泯滅人性,視人命如草芥,令人髮指,為實現社會正義,樹立司法公信力及威信,對之依法執行死刑,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情形且無教化可能性。
台灣是國際上維持死刑的58個國家之一,而且是少數完全民主自由的經濟高度發展國家卻維持死刑的國家之一,其他還有美國、日本、新加坡。
死刑,在美國也是頗具爭議性的議題。早在1972年間,美國最高法院曾認定幾宗死刑案件的判決過於武斷,宣告其違反美國憲法。197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判決裡表示,死刑本身並不違憲,但審判必須符合嚴謹的正當法律程序。當一個人泯滅人性侵害別人的人權到極致,而被法律判定必須用死來填補其過錯,這一個裁判是否違反人權或人道主義,應該就個案加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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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至今尚容許死刑的有31個州和聯邦政府及軍隊。在美國,典型的死罪,例如:從事偷渡人口、綁架、搶劫銀行、強姦或猥褻兒童等重大犯罪。聯邦法律中定有死刑的,包含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劫持交通工具或從事恐怖活動而導致人員喪生、出於報復而蓄意殺害執法人員及直系親屬、蓄意殺害政府領導人等。軍法系統中,臨陣脫逃、譁變和通敵亦可處死。另,個別州和美國聯邦系統規定叛國罪或間諜罪亦可處死。
若司法不公,將一個人判處死刑,剝奪其生存的機會與生命的存續時,是不能被接受的。如果司法不能公正審判,而以違法或以不正當、不公不義的方法判決,不管是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都是違反人權或人道主義的價值。就司法的正當性而言,真正為人詬病的不是死刑制度的存廢,而是在具體個案上,司法是否能確實公正地依嚴謹的正當法律程序去審判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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