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蝶戀花事件重演!遊覽車新規範 疲勞駕駛最重開罰50萬

▲▼蝶戀花旅行社賞櫻團13日晚間21時12分時,於國道5號接國道3號翻覆32死。(圖/記者柳名耕攝)

▲深怕蝶戀花事件重演,交通部特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期盼降低疲勞駕駛問題。(圖/記者柳名耕攝)

記者曹悅華/台北報導

遊覽車新規範!為避免去(106)年2月蝶戀花事件遊覽車翻覆釀33死悲劇重演,交通部特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期望降低「趕行程」導致事故發生的機率,讓「疲勞駕駛」問題更被大眾所重視,未來駕駛工時若超過10小時,將處3萬到50萬元罰緩,且可連續處罰,以保障消費者與駕駛權益。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消保處簡秘陳星宏表示,本次修正重點皆以「安全」為出發點,尤其是最受社會矚目的「疲勞駕駛」問題,是這次的最大重點,要求駕駛員工時符合勞基法,也就是每天駕駛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續開車4小時得休息30分鐘,如此一來才能更加保障乘客及駕駛本身的安全。

再來,陳星宏說明,「臨時停車」是此次修改的另一大重點,不管是消費者要求也好或是想就近停車,都必須遵守「合法地點上、下車」原則,禁止有行駛不當路段或停靠不當地點等情事發生。行程路線上,不得安排行駛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禁行路段,且路線如有行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應特別注意路段者,業者應告知承租人。

另外,業者應於出車前提供「車輛安全資訊」,尤其是出車前確使所有乘客知悉該款式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位置及使用方法,且業者須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遊覽車檢查紀錄表填列資料後,交由承租人或其授權之人核對及收執,此外,業者所屬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亦不得主動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

消保處強調,「早早出門,晚晚回家,填滿整天駕駛員工時與車輛行車時限」是常見的租賃型態,對租賃雙方雖可達到表面上的最高CP值,然而卻是最危險的租賃行為。承租人(含乘客)對於「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位置與使用」、「行駛路段是否屬於禁行或應特別注意者」、「能否停靠不准臨停之地點」等資訊揭露不足,加上「客運業者/駕駛員/乘客於行程中,不諒解主管機關之稽查行為」新聞,亦偶有所聞,均是本次本應記載事項修正之最大原因。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