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1986年病逝,不料女子陳子婷2012年自稱是私生女,請求其6名子女吳東亮、吳東進等人代為認領,希望能認祖歸宗。官司纏訟多年,一、二審均判陳子婷勝訴,但現在高院更一審逆轉,認為陳無法證明吳家子女先前給他的錢是「生活教育費」,也無法證明自己是吳火獅的非婚生子女,因此2日判決她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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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火獅1986年過世,享年67歲,育有4子2女,包括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台新金控董事長吳東亮等。本案之所以爆發,起因於吳火獅婚後仍於1976年與當時有婚姻關係的女子陳麗如(1969年與高姓男子結婚)交往,並在1984年間誕下陳子婷。
吳火獅當年本來打算認領陳子婷,但最後卻因病過世。為此,陳子婷2004年首次提出告訴,要求「確認親子關係」,但因提不出吳生前曾有扶養事實,因此被判敗訴。母親陳麗如接受媒體訪問時說,後來吳家人曾透過新光保全董事長李峰遙給母女倆生活費,希望以每3個月30萬元的條件換取「妹妹不要回吳家姓吳」。
陳麗如說,吳家從2006年12月起履行承諾,付了4年生活費,不料到2011年3月卻不願再支付,才讓女兒在2012年二度提告。法院審理時,陳子婷提出錄音檔和匯款紀錄,主張李峰遙曾代吳家提供生活費給她們母女倆,可見吳家子女早已認定她是「妹妹」,視同代父認領,在一、二審中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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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家上訴最高法院,法官認為應進一步查明有無代父扶養事實,去年發回更審。高院審理時認為,李從未在錄音中表示自己是代吳家給付生活教育費,加上陳麗如提不出有與吳火獅交往、生女等事證,因此2日逆轉改判陳女敗訴。
高院更一審強調,吳家人雖拒驗DNA,但這不影響陳子婷舉證自己是非婚生子女,更何況其先前提起過「確認親子關係」敗訴,至今仍未能舉證。至於陳提出採取吳火獅遺骨做DNA鑑定,更一審認為沒必要,因此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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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出爐後,新光金表示該事涉及私領域,公司無法回應。但陳麗如很不滿,認為吳家拒驗DNA,法官又不准她們聲請遺骨作DNA鑑定,「怎麼能說我們舉證不足?」
據了解,陳子婷若勝訴後再打遺產分配官司,依民法規定,將可獲得吳火獅遺產的1/12的特留分;按照目前新光金控資產約3兆來計算,可望分得上百億元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