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女星范冰冰捲入「陰陽合約」涉嫌逃稅,至今神隱超過3個月。國家稅務總局3日最新消息指,目前案件已經查清,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取得片酬3000萬元(人民幣,下同),其中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共計730萬元,依法追繳近9億人民幣(約39.2億新台幣)稅款。
根據《新華社》報導,國家稅務總局6月初接獲群眾舉報,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務問題,為表現高度重視,立即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目前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調查發現,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中,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共計730萬元。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除此之外,范冰冰與她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還被查出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針對上述違法行為,江蘇省稅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
至於范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江蘇省稅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范冰冰利用工作室帳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所有追繳款項與相關罰款總計將近9億人民幣(約39.2億新台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由於范冰冰屬於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上述定性為偷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