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林姓女子和施姓男子為高中同學,2人在高中建教合作公司認識進而交往,2016年6月畢業後開始和對方同居,隔年2月就懷孕了,雙方因此還拍攝婚紗照、簽立結婚書約,不料同年10月將小孩生下後,男方卻不告而別,一氣之下向法院請求對方認養女兒勝訴。桃園地院認為,施男每月要給付7200元,直到女兒滿20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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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指控,向對方訴說有身孕後,2人還拍攝婚紗照、簽立結婚書,只是尚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果在去年10月11日生下女兒後,被告竟然在數日後不告而別,甚至搬離2人的愛巢。
林女表示,從小孩出生後,自己都是獨力扶養、照顧,認為男方都未曾盡到做父親的責任,才會向法院請求被告認養小孩。
經法院囑託調查局幫忙進行DNA鑑定後,確認施男就是小孩的父親,應負扶養義務。不過被告表示,不想爭取小孩的監護權,加上自己在便利商店打工,薪水不高,無力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最多僅能每月支付5000元。
對此,法官依照雙方年收入,考量保母費、醫療、健保以及生活用品等費用,並依據一般國民生活水準,認為林女申請認養有理由,因此施男每月必須付出7200元費用直到女兒20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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