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豐德/新北報導
新北市淡水區1名劉姓人妻日前返家時,發現老公跟大學女同學僅著內褲在房間床上,丈夫叫小三離開後,小三慌亂中拿衣服時忘記拿走手機,劉女事後打開手機,依照裡面的對話及照片、還有自己拍下的錄影、音檔,怒告2人妨害家庭,但因超過告訴期遭判不受理,小三反告劉女私自使用自己手機「妨害電腦使用」,但法官覺得劉女是為了確認失主,認定罪證不足將劉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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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與劉夫2人育有1女,106年4月間,小三李女明知大學同學劉夫已經結婚,仍然在劉夫住處疑似發生性關係,劉女下午2點回家時,開門看到2人僅穿著內褲坐在床上,當下氣得拿起手機錄影蒐證,劉夫當下護著小三說:「不要這樣啦,妳把衣服穿起來,快一點!」小三見夫妻兩人爭執,拿起衣服見狀落跑。
劉女事後在1樓質問丈夫並以手機蒐證:「你們只有在這裡打砲?你們有戴套嗎?」劉夫坦承:「就這而已,不然咧?」並說從2、3個禮拜前就有跟小三發生關係,但劉女怒斥:「你跟她是怎樣?」丈夫竟然回答:「就你看到的娜亞樣,全身脫光沒有做愛。」劉女不敢相信丈夫作為,因為房內還掛著小孩的照片,丈夫竟然就在內與小三做愛,劉夫邊抽菸邊說:「好是我的錯,你要怎樣我就怎樣。」
劉女返回家中,發現沙發上有一支手機,打開後發覺是小三掉落的,經檢視內容發現裡面有跟丈夫的通話紀錄,甚至在「微信WeChat」中雙方也有曖昧對話,當日就持這些證據及自己蒐證的影像,向淡水水碓派出所報案,提告丈夫及小三妨害家庭。
檢察官起訴後,士林地院認為,依照錄影蒐證內容,劉夫雖坦承在住處打砲,但沒有表示是在「何日」,當日罪證不足以認定2人發生性關係,雖然劉夫跟小三在3月中旬曾在住處打砲,但劉女在偵訊及製作筆錄時,並沒有提到4月10日以外雙方曾有通姦,直到106年11月才提告2人在3月有通姦,已經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因此判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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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小三不滿正宮劉女觀看她的手機訊息及對話紀錄,因此提告妨害電腦使用罪,但檢察官認為,小三的手機並沒有上鎖,劉女在家中找到無人手機,才打開查看確認主人為何,並非無故登入使用他人手機,且劉女擷取小三手機中的對話紀錄提告妨害家庭,是屬於「合理範圍」,認定罪證不足將劉女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