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的妻子,將認購遠雄國際投資的股權,轉讓給2個兒子趙文嘉、趙信清,價值約1.2億。國稅局認定應繳交5510萬元贈與稅,趙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需如數繳納,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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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國際投資於2007年辦理的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趙藤雄的妻子趙陳熟可以認購70萬股,但她放棄認購權,由2個兒子趙文嘉、趙信清認購。國稅局認為,趙陳熟這樣的方式屬贈與,確認贈與金額為1.2億多元,應繳納贈與稅5510萬元。
但趙陳熟認為,只是單純放棄認股權利,並非贈與,又無贈與標的,且她已放棄認購權,公司找人另行認購,與她並無關連,不應認定為贈與。全案進入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認為國稅局於法有據,判決需繳交5510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