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李姓男子不滿鄰居飼養的狗曾對他吠叫,持鐮刀到餇主住處將狗砍到全身是傷,流血過多死亡,飼主發現報警送辦,檢方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起訴;法官以他不尊重動物生命,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2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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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38歲的李姓男子曾因公共危險罪,經臺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今年1月間執行完畢出監
107年4月2日晚上9時30分許,在屏東縣枋寮鄉,不滿高姓鄉民飼養狗隻曾對他吠叫,竟持鐮刀到飼主住處,猛砍該狗身體多處成傷,致流血過多當場死亡。飼主發現報警查獲送辦。
法官審理,他雖坦承犯行有悔意,但認為被告僅因一己私人因素,不知尊重自然生命,竟至被害人家中故意造成該犬隻受傷致死,足證被告罔顧、輕蔑動物生命態度。
法官指出,動物保護法既立法已久,甚且明文將「犬、貓」等動物特地標示於法文,法律及相關動物保護團體業已長期揭示、宣導動物應受到尊重及保護,並非無意識之物體,被告故意傷害致犬隻生命喪失,漠視法令秩序,當值非難。因此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