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由於過去學校在性騷擾或性侵害案件的處理過程,有省略法定程序、企圖私了的問題,引發多位立委關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8日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性騷行為人無正當理由卻不配合執行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性平教育等懲處,最高可處新台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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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修法重點包括,不管公私立學校都應依法組成相關委員會釐清性平案件且應督促落實、學校進用的社團老師或派遣勞工志工也列為相關法令的準用對象,以及給予行為人改正機會等。另外,「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教育委員會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也明訂在法令中。
修法重點還包括,為了讓學生免於被標籤化,只要經過校方認為行為人經教育輔導後已改善,在行為人升學、轉學時,免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階段學校。
教育部學特司司長鄭乃文表示,若學校違反保密規定或消極不處理性平事件,可依法處1萬至15萬元罰鍰,而行為人應配合執行性平會配合調查、提供資料,或是依決議包括道歉或接受性平教育等,否則可處1萬至5萬不等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