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台北一名朱姓男子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使用「青蛙壯奶」商標權獲准,後來逛夜市時發現林男使用「青蛙撞奶」作為店名,認為會影響消費者混淆,因此提告違反商標法。不過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青蛙撞奶」在市面上非常普遍、常見,且林男也已經擺攤超過34年,因此將林男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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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調查,智財局曾在2006年至2008年間5度駁回以「青蛙撞奶」申請註冊的商標,理由則是「青蛙撞奶」屬於社會流通語,大部分人都知道該名詞就是珍珠加上牛奶的飲品,具有市場流通性,因此朱男不可以因個人取得商標權而排除他人使用。
再者檢方表示,「青蛙撞奶」一詞在市場存在數十年,僅為商品說明性文字,與朱男註冊的「青蛙壯奶」商標意象並不相同,應不會造成消費者有所誤解,且林姓攤販經營該店已超過34年,存在時間遠比朱男註冊的時間還久,並沒有特別針對、惡意使用的情形,因此林男予以不起訴處分。
新聞報導後多數網友紛紛留言「大人英明」、「踢到鐵板了」、「字明明就不一樣,而且青蛙壯奶本來就很常見」、「好扯」、「老闆好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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