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屏東縣王姓女子2013年間搭乘蘇姓女友人的機車,行經枋寮鄉沿山公路時,因路面破爛,突然出現一個長125公分、寬70公分的坑洞,蘇女機車前輪陷進坑洞中,後座的王女被彈飛摔死。王女家屬起訴請求國賠8百餘萬元,最高法院審理後,採信二審見解,認定屏東縣府管理路面有疏失,判決屏東縣府國賠186萬餘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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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2013年8月25日上午11時10分許,蘇女騎乘機車,後座搭載王女,行經屏東縣枋寮鄉沿山公路南向車道63.3公里處。結果因路面破爛,突然出現一個長125公分、寬70公分、深5公分的坑洞,蘇女因閃避不及,前輪掉入坑洞中,人車倒地,後座的王女被摔飛,重摔在地面,腦部、胸部多處骨折,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過世時年僅21歲。家屬不滿,認為屏東縣府管理路面有疏失,因此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請求賠償830萬元。
法院審理時,屏東縣府拒絕賠償。縣府辯稱,該路段已經委請營造公司巡邏維護,事發前兩天才剛巡視過,路面沒有問題;是騎機車的蘇女超速行駛,又沒注意車前狀況,才會導致意外發生。但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蘇女確實超速,但屏東縣府也有疏失,經過計算後,認定蘇女須負6成過失、屏東縣府負擔4成過失,因此判准國賠202萬餘元。
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仍認定蘇女當時以時速70公里行駛在速限60公里的道路上,確實超速行駛,又未注意車前狀況,乃是肇事主因。但事發地點突然出現大號吃人坑洞,屏東縣府未能維護系爭路段之平坦,以確保行車安全;又未於坑洞修補前設置任何標示警告標誌,也具有管理上疏失。經過計算後,仍認定蘇女負擔6成責任、屏東縣府負擔4成責任。
而高雄高分院計算家屬損失,認為死者甫年滿20歲,家屬遽失愛女,承擔白髮送黑髮之傷痛,其精神上所受痛苦自屬至深且鉅,因此判准死者父母各160萬元精神慰撫金,再加上家屬餘命的撫養金,扣除蘇女已經賠償家屬100萬元達成和解,最後二審改判准國賠186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5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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