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紀念漫威之父】改編漫畫催生漫威英雄系列電影

▲▼「漫威之父」史丹李(Stan Lee)11月12日逝世。(圖/路透社)

▲「漫威之父」史丹李(Stan Lee)於2018年11月12日逝世,享耆壽95歲。(圖/路透社)

根據新聞報導,美國著名漫畫家史丹李(Stan Lee)於2018年11月12日,享耆壽95歲。史丹李生前曾參與創作著名的《蜘蛛人》、《雷神索爾》、《鋼鐵人》、《復仇者聯盟》、《綠巨人浩克》、《奇異博士》等作品,被譽為「漫威之父」。他生前曾榮獲許多獎項,也在許多漫威電影中客串演出。

漫威公司最早創立於1939年,當時公司的名稱為即時漫畫,並在1941年首度推出了以提升美國形象、宣傳用途的知名英雄「美國隊長」。1980年代,漫威公司便有意將超級英雄作品搬上大螢幕,但1990年代,美國漫畫產業蕭條,漫威公司也被迫與其他公司合併,沒有能力獨立負擔電影拍攝費用。此時的漫威開始將手上的作品翻拍權限出售給其他公司,例如福斯影業及索尼影業,更分別推出《X戰警》及《蜘蛛人》系列電影。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這兩系列的首部電影都有不錯的獲利,但大多由福斯及索尼所取得,漫威拿到的只有其中一點,因此再度激起漫威拍攝獨立電影的想法。為了推出屬於自己的電影,漫威請來當時負面新聞纏身的小勞勃道尼飾演次要英雄「鋼鐵人」,同時也將許多角色抵押換取資金,可謂孤注一擲。後來《鋼鐵人》電影在美國獲得極大的成功,漫威也因為這部電影而得以翻身,並繼續拍完在1990年代就已經計畫的電影系列。而就在2009年,漫威正式成為迪士尼影業的子公司,加入米奇的大家庭裡。

從漫威公司的發展,我們可以來聊聊之前曾經說過的「改作權」。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的規定,所謂的「改作」,指的是將原著作以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式重新創作。而依照《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改作的權利是專屬於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

以漫畫改編成電影,就是把原先漫畫的內容加以重新編寫,並以拍攝影片的方式重新創作成為新的電影,這樣的形式就是「改作」。而通常也只有著作權人才擁有改作作品的權限,也就是說,只有漫威才能翻拍自己的作品。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然而,並不是每個著作財產權人都那麽有錢可以自己翻拍電影,如果他們真的想翻拍怎麼辦呢?此時就涉及我們常聽到的「授權」了!

由於著作財產權並不像著作人格權一般具有強烈的屬人性格,加上著作財產權的授權能一定程度幫助著作傳播等原因,因此目前的立法者容許著作財產權人透過契約的方式,將自己所有的著作授權他人進行改作。像是前陣子離世的武俠小說大師金庸,他的系列小說就常被改編成電影,便是透過這種授權方式進行。

而目前常見的授權方式可分成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所謂的專屬授權,指的是被授權人在授權的範圍內,享有與著作財產權人相同的權利;而非專屬授權則沒有這樣的權限。舉例來說,在專屬授權的場合,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可以進行再授權、也可以自己請求排除其他人對著作物的利用;但在非專屬授權的場合,被授權人如果沒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是不能將得到授權的權利再授權給其他人。而上面提到的,漫威將自己所有的漫畫改作權限「賣」給索尼及福斯的行為,其實就是我們這邊說到的改作權的授權行為。

然而必須要注意的是,上面說到的授權並不是著作財產權的讓與,兩者差別在於:授權行為並不會使著作財產權人喪失著作財產權,但是讓與卻會。授權就有點像是把權利「借」給別人,而自己還是所有權人;讓與則像是「賣」給他人,最後自己並不會保有權利。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雖然《著作權法》已經施行多年,但由於許多人對於著作權仍不甚了解,導致近期常常出現究竟是授權還是讓與產生爭議;甚至,即便是授權行為,也常出現因為授權範圍而產生法律紛爭。因此,在協商著作財產權授權事項的時候,一定要先確認究竟是授權還是讓與,並且確認合約中的授權時間、範圍及利用方式等等,不能太空泛、也不能太限縮,必要時找專業律師協助,避免未來發生著作權爭議!(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好文推薦

給說法/婚姻平權為何不能立專法?

給說法/發言人告律師 法律扶助誰都可以申請嗎

給說法/出國遇上颱風,旅費到底還要不要付呢?

法操,司法監督網路媒體。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