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九合一大選綁公投24日即將投開票,但律師呂秋遠23日在臉書指出,除了第16案「以核養綠」有法律效力,其餘9項公投提案「只是大型民意調查而已」;事實上,公投案有四大屬性,包括「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有關重大政策者」、「依憲法之複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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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開10案公投,國民黨7、8、9三案都屬於「重大政策創制」,法律效力部分則為,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近日搶占話題版面的第13案東奧正名公投,性質上屬於「重大政策創制」,也因此法律效力也是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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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挺同的第14案婚姻平權公投與第15案性平教育公投,適用事項則是「立法原則創制」,法律效力為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審議。
陳朝建指出,僅為假設性問題且尚未發生者,中選會亦未便先予以評論及做其他說明,但所詢為公投法第30條之規定部分,則如上述。當然,外界對於公投法制的相關意見及聲音或建議等,中選會作為公投法主管機關,也會予以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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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根據公投法第30條規定之意思,陳朝建表示,公投案若經通過者,各該選委會應公告公投結果,並由權責機關依下列方式處理,例如: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權責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各該立法機關審議。立法機關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由以上各款規定可知,其係屬於權責機關依法處置之規範,中選會並非本條之各該處置的權責機關,故並無法代各該權責機關為之回應(中選會在本條規定上的權責,為依法公告投票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