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名媛李珍妮與前中華開發金副總吳春臺交往時,兩人曾合開公司,但兩人分手後,吳春臺控告李女侵占公司1千萬元股權。一審將李女判刑1年2月,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開庭時,李女在法院外大罵吳春臺「渣男」。全案於27日宣判,高院仍認定李珍妮有罪,但減輕刑度1月,改判刑1年1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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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帝寶豪宅、身價上億元的李珍妮,2004年間在美國生下一名女兒,當時與李珍妮交往的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立刻宣稱女兒就是他所生,並辦妥認領手續。但7年多後,李女與宣明智鬧翻,李女改稱前開發金副總吳春臺才是真正的生父,並改打起確認生父之訴。吳春臺否認並拒絕做DNA鑑定,全案經過多年審理後,法院2017年才確認吳春臺就是生父,並須支付扶養金。
而李珍妮與吳春臺交往時,合開格麗茲國際精品公司,兩人鬧翻後,吳春臺控告李珍妮侵占1千萬元股權,一審台北地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4罪,判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42萬元。案經上訴,高院本月初開庭審理時,李珍妮遲到進入法庭,一進法庭她就回嗆對方律師「你才說謊」,遭審判長制止發言。
此外,李女在法庭外對媒體大吐苦水,大罵吳春臺「渣男」、「一個很不要臉的人」,說兩人2009年5月還一起出國慶生,但當年7月吳男就跟米凱莉結婚;還說吳男從頭到尾都在說謊,就是因為不想付女兒的的撫養費,「我覺得這個人就是小氣巴拉兼渣男!」
全案二審於27日宣判,高院仍認定李珍妮犯下1個「行使偽造文書罪」、3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可易科罰金39萬元,另外也要追繳格麗茲國際精品公司股權1百萬股;其中「行使偽造文書罪」部分可上訴第三審,3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此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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