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日常生活中經常會有撿到其他人遺失物品的機會,尤其是撿到錢的時候,更是覺得「喜從天降!」但檢察官PO文提醒,若撿到錢沒有依法招領的話,可能會有刑法「侵占遺失物罪」的問題;更有時候,如果撿到偽鈔又使用的話,將有刑法「行使偽鈔罪」刑責,要面對3到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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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洪敏超指出,撿到他人遺失的東西時,應該怎麼做?依民法第80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也就是說任何人於拾得遺失物以後,如果能夠知道失主的聯絡方式,都應該將遺失物交還施主,或盡速交予上述的各機關及其負責人。如果基於一時貪心將遺失物據為己有,就會有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的問題,最高可以科處新臺幣1萬5,000元的罰金。
洪敏超進一步指出,而如果撿到錢,如果主觀上可以預見那張紙鈔可能是偽鈔,而仍然抱著試著用用看或花花看的想法去購買其他物品或作找零,這裡也會有刑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的「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的問題,刑責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不能說不嚴重。如果是經過其他人交付而在收受紙鈔以後才知道紙鈔是偽鈔而仍然拿去行使的話,對應的刑事責任雖然相對為輕,但是最高可以科處新臺幣1萬5,000元的罰金。
此外,洪敏超強調,法律上為了鼓勵那些拾金不昧的人,在民法第805條第2項也規定了原則上「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例外情形見民法第805條之1),甚至在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仍未有受領權之人出面認領時,拾得人可以依民法第807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張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洪敏超最後呼籲,「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如果撿到別人遺失的金錢,無論紙鈔、硬幣或外國貨幣,千萬不要有將之據為己有的僥倖心理,甚或將之拿去花用,否則即有可能面臨上述的刑責。如果拾得人能本於同理心,盡速將撿到的物品交還施主或交予警察機關,不論事後有無獲得報酬,都是成就一件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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