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豐德/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丁姓男子日前騎車想迴轉卻遇到紅燈,他襲火後牽車越過停止線,從人行道穿越馬路迴轉,此舉被員警撞見將他攔下,依照警政署釋函「闖紅燈」開罰,丁男不滿提告,新北地院認定牽車移動並非來自原本機械所提供之動力,不構成「駕車闖紅燈」的違規事實,判決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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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今年7月13日上午8時許,丁姓男子騎車經過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經過中山路口時,丁男熄火改以牽車的方式,從人行道穿越馬路後迴轉,接著再發動引擎準備往新莊方向騎乘,被海山分局員警攔下,認為丁男是以牽行芳是在停等紅燈時闖紅燈。
依照「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函釋」,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迴轉後騎車駛離是屬於違規,此外紅燈以牽行的方式右轉也被認為是闖紅燈,能夠當場依規定舉發。
員警依照警政署釋函,認定丁男的行為屬於闖紅燈,開出1800元的罰單後,丁男不服向新北市交通裁決所申訴,交裁處同樣依函釋認定他有違規事實,丁男不滿結果,因此向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丁男指出,以人力的方式牽引機車行走,速度比行人更加緩慢,應該不致於對行人產生或造成威脅,更不會引發危險的交通事故;他質疑如果以「人力」牽車都算駕駛行為,那麼只有持機車駕照者,才能夠以人力推移,否則就是無照駕駛?牽車上人行道停車,也等同駕駛上人行道停車必須開罰?認為警政署釋函荒謬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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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裁處辯稱,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立法意旨,除了著眼在闖紅燈本身的危險性,也不容許駕駛人遊走於法律邊緣以規避歸規則,否則豈不是鼓勵其他用路人爭相模仿,一同使用行人穿越道規避紅燈,如此一來交通秩序維護將無從達成。
但新北地院認定,「駕駛」機車是指操作、操控原本機械所提供的動力,而使機械移動;因此如果是以牽車移動的方式,自然不構成「駕駛汽車(包含機車)」的行為,也就不適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因此丁男在牽車並不構成「駕車闖紅燈」的違規事實,判決丁男勝訴,撤銷1800元的闖紅燈罰單。
某警察局交通組組長表示,先前也有類似訴訟,但是法院是站在警政署這邊,認定駕駛牽行規避停等紅燈是屬於「脫法行為」,可見不同法院、不同事件的審判結果會有所不同,在警政署釋出最新的釋函之前,基層警力都還是會依照原先的解釋,只要看到機車牽行跨越紅燈都「照抓不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