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80歲老翁申訴明明要買180萬的儲蓄險卻硬被推銷買投資型保單,等到基金虧損才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一案,經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調查個人投資組合規劃服務表KYC評量幾乎都是最高分,且無簽名,而判定銀行行政疏失需補償保戶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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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們認為,80歲保戶投保時雖年事已高,但自陳收到保單後,就發現不是自己想買的保險商品,故有向理專反應,由此可知保戶對於所買保單內容是可以了解的,不然無法依此向理專提出異議。
可是保戶向理專抱怨後卻是隔了5年才向銀行提出申訴,期間還曾辦理投資標的變更2次,要認定保戶未曾發現所買為投資型保單,實在不符合常情。
況且,保戶主張交付銀行180萬元資金,其中60萬元被理專拿去購買基金,但按保戶提出的相關帳戶資訊及銀行的入帳明細,保戶的資金是分批轉入銀行進行交易,並非所稱投保時交付180萬元予銀行,其中60萬元遭挪用購買基金。
按當時規定,金融服務業於受理民眾申購金融商品前,須完成認識客戶的KYC程序,了解客戶並推薦或銷售適合的金融產品,以客戶投資風險屬性評量表方式,針對客戶從事投資行為的風險屬性加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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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銀行與保險公司拒絕退費的理由,是主張招攬前曾對保戶做「個人投資組合規劃服務」,得知保戶投資傾向為積極型,適合投資於積極成長型的基金類別,並提出保戶的「個人投資組合規劃服務表」(又稱KYC評量)證明。
但保戶教育程度為初中以下,且於接受KYC評量檢測時已80歲,是否有能力可清楚了解風險,以及何謂積極型投資商品的問卷題目設計意義?
另外保戶的投資產品適合型分數幾乎達最高分,依保戶的教育程度及年紀,委員們對此問卷結果存疑。
委員們還發現KYC評量上並無保戶的簽名,而且保戶先前並未在銀行購買投資型商品,不易了解保戶是如何完成KYC評量,確實很難認定銀行在評估客戶投資能力上,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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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們一致認為,保戶雖然主張理專不實招攬,挪用保費購買基金,但卻未能具體加以舉證,而且對照銀行提供的每月帳戶月結單及其購買基金的時間點、金額,均不符合他所描述的情節。
但銀行對保戶所製作的KYC評量也有未盡妥適之處,依金保法「公平合理原則」,認定銀行應酌予補償保戶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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