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遊說,收受政治獻金新台幣50萬元,更一審被判刑7年6月,他不服上訴,更二審則改判4年6月。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維持更二審判決,依貪汙罪將他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而三重區域立委將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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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二審判決指出,高志鵬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利用職權機會及身分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最高法院則是認為高志鵬在「先租後售」的土地承租價購案之承租、價購接續各為2次的請託關說行為,並已獲取50萬元報酬,自屬已因而獲得利益,原審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名,並無不當。
而上訴認為原判決明白之論斷於不顧,徒憑己見,將本件土地承租價購案割裂為承租、價購2階段,單獨觀察分別評價,主張承租階段雖已收錢但未違背法令、價購階段縱然違法但迄未獲准,僅屬未遂,均不該當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任意爭執,自非上訴第三審理由。
最後,最高法院認為高志鵬上訴不能認為已經符合法律規定第三審上訴要件,因此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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