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山東泰安中院26日宣判中國中化集團前總經理蔡希有受賄案,對被告人蔡希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人民幣300萬元(約新台幣1340萬元);追繳受賄所得財物,上繳國庫。蔡希有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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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蔡希有案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9月18日,對該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
經審理查明,蔡希有遭控於1997至2016年春節前,利用擔任大連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石化銷售公司副經理、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等職務的便利,為相關部門和個人在合約性質變更、採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透過特定關係人索取或非法收取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367萬元(約新台幣2.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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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希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另外,蔡希有在庭上自首,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事實;也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受賄所得贓款已全部追繳,於是從輕處罰。